清算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87-2024121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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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宸瑗即徐筱琪 代 理 人 徐晟芬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銀行公會之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請提出自111年7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除聲請狀證7至證9已經提出者外,如經上開查詢結果尚有其他保單,亦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請說明自①本件聲請前二年(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②113年7月1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㈡聲請人自述身體狀況不佳而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有效之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㈢聲請人自述接受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請具體敘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五、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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