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87-20250331-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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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宸瑗即徐筱琪 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宸瑗即徐筱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宸瑗即徐筱琪前積欠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於同年8月14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951,603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47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3至47、51至53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亦無從事任何工作,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於113年7月1日提出聲請調解,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2號案調解,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14日調解不成立,同時聲請清算,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憑,且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查閱無誤,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6,595,670元(計算式:本金2,177,637元+利息4,418,033元=6,595,670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郵局、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調解卷第19、49、55、本院卷第73至98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一輛有2019年10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已無殘值,無其他財產及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儲蓄性或投資性保單,此外,所提出郵局帳戶之結餘截至113年12月22日有1,201元、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帳戶之結餘截至103年9月1日不足百元、彰化銀行帳戶之結餘截至113年12月21日不足千元、第一銀行帳戶之結餘截至113年6月19日不足百元。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1年7月1月起至113年6月3 0日止),聲請人陳稱於93年間因脊椎側彎影響呼吸而開刀並置入鋼釘於體內,無法久坐、久站或彎腰,期間雖有投遞履歷,但均無下文,故長期無法獲取薪資,現由其兒子廖昱翔每月提供之扶養費15,000元,亦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雖曾於111年6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為廖昱翔代操期貨,惟資金均為廖昱翔所有等情,固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脊椎X光照片、背部照片、求職履歷、郵局存摺、廖昱翔於114年1月12日出具之聲明書為憑(調解卷第51至53頁、本院卷第65至67、69、73至91、105頁)。然本院審酌聲請人其提出之X光照片僅可認有其所述脊椎兩側曾經植入鋼釘之情事,無法釋明聲請人勞動能力減損之程度,且聲請人並無領有重大傷病、身心障礙手冊之證明,況依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求職履歷可知,聲請人雖於93年3月9日自新北市冰果冷飲服務業職業工會退保,卻於94年6月29日起至94年9月27日止任職於住連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而履歷所載專長、工作資歷及應徵工作型態為財務人員,復參酌聲請人自述111至112年間尚能為其子廖昱翔代操期貨,應有相當提供勞務之對價,難認聲請人之工作能力全然喪失或重大減損,聲請人現年為56歲(00年00月生),雖為中年,但距強制退休年齡尚有數年,應仍有能力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否則應無可如其自述尚能負擔每月19,172元個人支出之理,故本院以其工作能力並參勞動部公告之111至113年之每月基本工資分別為25,250元、26,400元、27,470元計算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內含其所述廖昱翔每月給付之15,000元)。另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覆聲請人自111年7月至113年12月25日查覆日止,未有本市社會福利身分,而未領有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此有該局113年12月25日桃社住字第1130117109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暫估為633,120元(計算式:25,250元6月+26,400元12月+27,470元6月=633,120元)。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除本於同上之理由依勞動部公部之113年每月基本工資27,470元認定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外,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故每月以27,470元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均以1 9,172元計算,然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1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8,337元、19,172元、19,17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455,118元(計算式:18,337元6月+19,172元18月=455,118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堪認其現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9,172元可如數列計。 ㈤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27,470元,每月生活 必要之支出為19,172元,餘額為8,298元(計算式:27,470元-19,172元=8,298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6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9年,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66.23年【計算式:(暫列債務本金及利息總合6,595,670元-財產1,201元)8,298元12月≒66.23年,年以下四捨五入】,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準此,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一:債權人及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113 323,114 1,110 420,337 無 本院卷第31至33頁 利息部分含前期利息5,697元。自95.4.24起至104.8.31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12.23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901 11,451(起息日前已結算之利息) 4,947(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違約金) 153,299 無 本院卷第43至47頁 利息起算日95.9.9,按年息15%計算。 未陳報算至查覆日止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71 54,138 88 71,997 無 本院卷第49至51頁 自96.5.27起104.8.31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12.23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334 321,942 7,970 4,000 448,246 無 調解卷第87頁 未敘明利息起訖日及計算依據。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9,492 600,511 3,401 793,404 無 調解卷第89至95頁 利息部分含前期利息172,628元。自100.1.1起至104.8.31止,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債權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3,179 109,185 1,800,264 2,442,628 無 調解卷第97頁 均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計算依據。 ①為信用卡費、②為信用卡費、③為信用貸款。 7 97,689 285,847 8,660 392,196 無 8 186,489 311,769 61,097 500 559,855 無 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069 297,989 3,715 395,773 無 調解卷第101至102頁 利息部分含前期利息157,303元。自103.10.16起至104.8.15止,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8.16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1,210 782,274 1,043,484 無 調解卷第111至113頁 ①自95.8.26起至104.8.31止,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②自95.3.21起至104.8.31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③另有未計入之未繳利息/違約金30,610元、程序費用7,183元,而聲請人已清償69,814元。 11 28,846 86,789 257 115,892 無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2,530 609,833 2,540 804,903 無 調解卷第133至137頁 未敘明利息起訖日及計算依據。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415 395,075 1,467 516,957 無 調解卷第139至147頁 自95.12.1起至110.7.19止,年息19.950%計算之利息。自110.7.20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貸款。 債權受讓自渣打銀行。 14 108,599 228,116 1,200 1,876 339,791 無 自95.8.28起至104.8.31止,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4.9.1起暫計算至113.6.30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債權受讓自渣打銀行。 小計 2,177,637 4,418,033 1,875,823 27,269 8,498,762元 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債務人已清償69,814元,應另扣除。 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尚有未列入之程序費用7,183元 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尚未列入之未繳利息/違約金30,610元 6,595,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