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97-202412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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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祐丞(原名:鄭子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鄭旭桁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民國111年12月18日(註: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迄今聲 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 五、聲請人主張曾至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為調解不成立 ,請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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