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99-202502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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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凱菁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資料 清單。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日前五 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如聲請人為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股東,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清算聲請前1日(即民國113年7月10日)回溯5年間,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聲請清算迄今」,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 種類,詳細列表並製作表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聲請人如非臨時工或無固定雇主,請勿僅提出切結書以作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 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老人年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如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