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63-20241108-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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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宇澤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謝宇澤自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伊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嗣經司法事務官諭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聲請人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 者 (一)按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其於聲請日前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並提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為憑(見調解卷第56、57、59至62頁、本院卷第21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聲請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規定所稱之消費者,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之債務為新臺幣(下同)433,130元   經本院另向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據唯一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為433,130元(見調解卷第83至91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即屬適法。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形。 四、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 (一)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明細(見調解卷第19至20、21至27、55頁、本院卷第25頁)。顯示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 (二)另收入來源部分,依聲請人陳報,其現年69歲,自112年7 月31日離職後迄今,因退化性關節炎、白內障等健康問題,並未再就業,有卷附之離職證明書可稽(見調解卷第93頁、本院卷第19、23頁)。 (三)又聲請人目前收入有國保老年年金每月2,780元,及桃園 榮民服務處核發之就養金每月15,591元,業據提出存摺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25頁)。 (四)據聲請人另陳報,其領有年節慰問每次2,000元,惟依聲 請人提出之存摺明細,顯示其係領有春節代金及秋節代金各2,500元(見調解卷第19、25、27頁)。 (五)是認,暫應以18,788元【計算式:2,780+15,591+2,500×2 ÷12=18,788,四捨五入至整數】作為聲請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基準。 五、聲請人之支出 (一)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依前揭規定以衛生福利部公 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即為可採。 六、聲請人應准予清算 (一)按消債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 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同法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二)查聲請人上開每月18,788元之收入已不敷支應其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9,172元,遑論有何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是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當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且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八、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3年11月8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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