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消債清-72-2024110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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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雅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曾經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認可聲請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自陳目前無法清償債務,請說明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勞保投保資料、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 五、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資料(如 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相關證明,仍須出具收入切結書。 六、確認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要以逐項列舉方 式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計算。如為前者,請逐一詳列費用項目,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老年年金、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