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79-202411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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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盛和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最新就業狀況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 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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