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消債聲免-15-20241119-1

字號

消債聲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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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國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國源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6 號認定其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00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均未受償,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裁定不免責(下稱原裁定)確定。惟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達原裁定所認上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比例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裁定免責。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因負欠金融機構債務,前於民國110年5月5日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不成立,而當庭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第35號進行之,嗣於111年7月27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告確定,並移由原裁定事件受理在案。嗣原裁定以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後有固定收入,且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164,400元,但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償,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而裁定聲請人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對各該聲請狀、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確認無誤。聲請人既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認定不應免責,現再依同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予審究者即為聲請人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是否已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原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 權人如附表「繼續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為證(詳如附表);並經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確認無誤(詳如附表)。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受償金額與卷附債務人所主張已清償金額有所不同,以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均未回覆本院,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堪信聲請人已償還各債權人達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受分配額。是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繼續清償總額已達原裁定所認定之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餘額164,400元,各該債權人亦均依其應受分配比例受償,足認本件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最低應受分配額(A) 聲請人清償證明 債權人回函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32元 本院卷第47頁 本院卷第69頁 2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87元 本院卷第47頁 本院卷第85-86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16元 本院卷第49頁 本院卷第75-79頁 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65元 本院卷第49頁 本院卷第91頁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24元 本院卷第51頁 未回函 6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90元 本院卷第51頁 本院卷第73頁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953元 本院卷第53頁 本院卷第65頁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78元 本院卷第53頁 本院卷第81頁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6元 本院卷第55頁 本院卷第95頁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67元 本院卷第55頁 本院卷第87頁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83元 本院卷第57頁 本院卷第83頁 備註: ⒈A欄金額如原裁定附表A欄所示(本院卷第41-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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