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消債聲-110-2024111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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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泰文(原名王肇雲)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泰文(原名王肇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泰文(原名王肇雲)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免責,而於同年10月1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全卷確認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免責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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