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消債聲-111-2024112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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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翠珍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翠珍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0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 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