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消債聲-116-2024120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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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彩伶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彩伶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2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裁定免責,而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