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13-消債聲-120-202412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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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益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益豪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益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經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免責,嗣因債權人林福炎對此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再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免責案卷確認無誤,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