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追加分配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V-113-消債聲-124-202412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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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陳汶鈴(原名陳雪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之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 拾元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陳汶鈴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經本院以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且命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嗣經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15日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認定。查前開清算程序終止後,原於113年5月10日公告之債權表所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9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陳報其債權已讓與編號5之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其對債務人實已無債權而屬誤報,於113年10月18日退還分配案款新臺幣(下同)5萬2,670元,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1月8日公告更正之債權表,此有聯邦銀行陳報狀、保管款收據、更正後債權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是該款項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且尚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以分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予追加分配。 三、綜上所述,本件既尚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未予分配,自應依 消債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許可追加分配,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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