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消債聲-95-20241212-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崑勝即王天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崑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藍予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