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3-消債職聲免-130-20241127-1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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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淵隆即余政憲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淵隆即余政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余淵隆即余政憲,前因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乃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3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9月29日諭知調解不成立確定,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裁定聲請人自112年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案清算程序。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投保證明及安達人壽保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函文(參調解卷第17、35、55頁、清算卷第77至81頁),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清算程序中之調查,顯示聲請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約1份,保單價值解約金約為4萬7,406元(已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安達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契約1份,此無保單價值解約金,此外聲請人並無其他財產。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由聲請人自行繳解保單現值4萬7,406元到院分配,並於113年5月9日依職權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終 結清算後、裁定免責前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卷第53頁、執行卷二第441頁) ㈡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相對人因清算程 序所獲分配金額為8,151元,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卷第57頁、執行卷二第455頁) ㈢台新國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 免責,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卷第59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聲請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依鈞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為150萬9,600元,扣除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個人必要支出44萬0,088元,剩餘106萬9,512元,顯高於相對人受分配之金額。另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卷第61頁、執行卷二第451頁) ㈤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聲請人應有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5款之情事,應為不免責。(本院卷第65頁、執行卷二第447頁) 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 責,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院卷第69頁、執行卷二第461頁) 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本 院卷第73頁、執行卷二第463頁) ㈧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27頁) 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31頁) 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6萬2,900元,每月必要支出約為1萬8,337元,是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有餘額,合理推斷,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總額扣除支出總額,亦有餘額,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免責之事由,另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35-437頁)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45頁)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49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略為:不同意免責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執行卷二第457頁) 四、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12年2月24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綜合考量各項情況以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及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而為認定債務人有無固定收入,如現有收入,並於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乃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9年7月25日起至111年7月24日止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 ⒉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聲請人陳報其仍於私立大華高 級中學附設小學部任職,擔任教職員工,雖依聲請人所提出111年2月起至同年5月止之「薪俸、終點所得」通知單,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約為6萬2,900元,然依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1、112年薪資所得資料(執行卷二第523、525頁),聲請人於111年薪資所得總計為87萬9,133元,平均每月約為7萬3,261元,於112年薪資所得總計為90萬8,278元,平均每月約為7萬5,690元,是以,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應為7萬5,690元計算。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未另行主張聲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有何變化,且亦無爭執清算裁定中所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是衡以現今經濟社會消費常情,併參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0、111年度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5,281元之1.2倍為1萬8,337元、112、11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1.2倍為1萬9,172元,及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與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為適當。是認聲請人於裁定清算程序後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為【1萬9,172元】計算。準此,聲請人於本院裁定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減去支出費用,尚有5萬6,518元餘額可供清償(7萬5,690元-1萬9,172元=5萬6,518元)。 ⒊又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即自109年7月25日起至111年7 月24日止,故以109年8月起至111年7月止之所得為計算。依聲請人所提出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9年薪資所得收入總計為70萬4,721元,平均每月約為5萬8,727元,是於109年8月起至同年12月間,薪資所得總計約為29萬3,635元(5萬8,727元×5月=29萬3,635元)。聲請人於110年薪資所得收入總計為81萬1,092元。再於111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依聲請人所提出於111年2月起至同年5月止之「薪俸、終點所得」、「鐘點費/獎金」通知單所示,可知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薪資所得總計為27萬250元,平均每月約為6萬7,563元,是認於111年1月起至同年7月止,薪資所得總計為47萬2,941元(6萬7,563元×7月=47萬2,941元)。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所得收入應為157萬7,668元(29萬3,635元+81萬1,092元+47萬2,941元=157萬7,668元)。扣除清算裁定所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1萬8,337元計算,2年總計金額為44萬0,088元(1萬8,337元×24月)後,尚有113萬7,580元之餘額可供清償(157萬7,668元-44萬0,088元=113萬7,580元)。 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本院裁定清算後,每月收入減去支出 ,尚有5萬6,518元之餘額,又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亦尚有113萬7,580元之餘額,均如上述。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本院清算執行程序中,已受分配4萬236元(已扣除代墊郵務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嗣於本院免責程序中,再次依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共計109萬8,200元,總計本件普通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已獲清償共113萬8,436元(詳如附表所示),已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差額,至於免責程序中,雖有部分債權人未完全依其債權比例受償(參附表「總受償金額」欄),但僅為些微差距,此等差距與全體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相較,所造成債權人之損失實甚輕微,本院再衡量其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此部分情節輕微之程度,已足符合消債條例第135條所規定,得以免責之要件,是類推適用消債條例第135條,認債權人於清算執行中未完全依債權比例償部分,對全體普通債權人受償情形影響輕微,應認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存在。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經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 示意見,僅有合作金庫銀行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之意見,已如上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既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應不 免責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金額:新台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所第133條定之應受分配額(1,137,580元×債權比例,四捨五入) 清算執行中之分配金額 免責程序中之分配金額 總受償金額 1.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69,551元 20.26% 230,474元 8,151元 222,300元 230,451元 (不足23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2,535元 1.6% 18,201元 643元 17,600元 18,243元 3.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1,417元 5.72% 65,070元 2,300元 62,800元 65,100元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9,514元 3.49% 39,702元 1,403元 38,300元 39,703元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646元 1.68% 19,111元 674元 18,400元 19,074元 (不足37元)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6,291元 3.52% 40,043元 1,416元 38,700元 40,116元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3,697元 6% 68,255元 2,414元 65,900元 68,312元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2,242元 2.82% 32,080元 1,135元 31,000元 32,135元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8,678元 6.11% 69,506元 2,459元 67,100元 69,559元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9,344元 5.25% 59,723元 2,114元 57,700元 59,814元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8,770元 8.02% 91,234元 3,226元 88,000元 91,226元 (不足8元)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7,433元 0.85% 9,669元 324元 9,400元 9,724元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78.652元 8.97% 102,041元 3,608元 98,500元 102,108元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9,458元 0.36% 4,095元 145元 4,000元 4,145元 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49,317元 7.02% 79,858元 2,825元 77,100元 79,925元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5,374元 7.37% 83,840元 2,964元 80,900元 83,864元 1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21,998元 10.98% 124,906元 4,417元 120,500元 124,917元 總計 22,063,917元 100% 1,137,808元 40,236元 1,098,200元 1,138,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