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消債職聲免-56-20241008-2

字號

消債職聲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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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桂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 前開金額的裁判費,抗告人未於提起抗告時一併繳納,本院因此依法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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