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消-13-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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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葉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參酌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所提出 之民事起訴狀,其上所載可認為聲明部分為被告應提存精忠六村 社區公共基金帳戶新臺幣(下同)1億5,966萬2,035元及提存自立 新村社后公共基金帳戶4億5,679萬3,700元,合計被告應提存之 金額為6億1,645萬5,735元(原告所列其餘聲明為請求權基礎之法 條、請求本院為公示送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此等應為原 告訴訟上之請求,非屬聲明,不列入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範圍內 ),此應屬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億1,645萬5 ,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萬8,742元,扣除原告於113年10 月17日所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486萬7,74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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