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V-113-監宣-1007-20241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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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27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佩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經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向本院陳報在案。因相對人現於大明醫院長期照顧治療,每月需支付醫療照顧費4萬元,然相對人存款即將用罄,故擬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並以所得價金支付相對人日後之生活開支及醫療照顧費用,爰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相對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大明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監宣字第127號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524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查閱無訛。 ㈡查相對人之財產資料顯示,相對人名下有8筆不動產,包括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本院審酌相對人現長居於大明醫院內,若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所得款項可用以支付相對人等後續生活、醫療照護費用,而出售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不影響相對人之起居照護,應屬有利於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代理相對人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 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項目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430.93 36/10000 2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十四樓) 總面積:74.87 層次面積:74.87 陽台:10.79 花台:3.5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