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3-監宣-1009-2025032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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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陳鳳鈴 相 對 人 田滿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鳳鈴」之記載 ,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滿嬌」。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