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3-監宣-1032-202503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陳温森妹 相 對 人 陳榮妹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嫂,前經貴院 以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相對人每月需支出看護、醫療及生活等費用約新臺幣(下同)4萬餘元,然相對人帳戶存款僅餘1萬1,932元,每月政府補助僅有2萬2,000元,無其他收入,顯不足以支應開支,不足之處現均由聲請人負擔,為支付相對人後續龐大之費用,並考量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祖上共有土地而來,共有人數眾多且遭人占用中,故擬由其等孫輩親屬按公告現值買受,以解決相對人費用支出等問題,為此向法院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經查: 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以書狀並於本院訊問時陳明 在案,並提出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裁定公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現場照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翻拍照片、相對人所需費用明細表、樂鑫護理之家及其他醫療費用收據、相對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相對人之親屬同意書為佐,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9號監護宣告事件、103年度監宣字第653號陳報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㊁審酌相對人因智能不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確有受養護之必要。又相對人每月扣除政府補助後仍需支出約2萬2,37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上揭單據及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其金融帳戶內於113年12月間餘款1萬1,932元等情,有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在卷可憑,是其現有存款及定期收入,實不足以支應固定開銷,為確保日後受養護之需,有將名下之不動產處分變價用於所需開銷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對人因繼承而取得持分54分之1、公告現值共37萬8,568元,此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在卷可稽,參以該等不動產因共有等原因權利關係複雜,且非相對人之現住居地,又相對人之手足林陳春妹、吳陳桂英、范姜陳秀春、邱陳新妹均同意本件聲請意旨,此有其等同意書在卷可憑,是堪認本件聲請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 ㈡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代理相對人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是聲請人本件代理相對人處分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所需,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座落 ㊀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㊁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㊂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㊃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㊄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㊅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㊆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㊇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㊈ 桃園市○鎮區○○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㊀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㊁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 ㊉㊂ 桃園市○鎮區○○段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