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3-監宣-1056-202503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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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呂○○ 相 對 人 游○○ 關 係 人 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游○○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呂○○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游○○ 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游○○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出生時缺氧 ,導致其語言及智商功能受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妹妹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路得 啟智學園(下稱路得啟智學園)服務身心障礙者契約書及在學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2月24日訊問筆錄(相對人以坐姿接受本院訊問,可自行站立,四肢均可自由活動,對本院之點呼有回應,且有對視訊鏡頭揮手)。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3月5日元字第11400000037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評估過程大都可以靜坐在椅子上,態度合作,對於問話,無法回答,可以完成口語指令舉手、站立、坐下等動作,但其他指令無法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測,無明顯聽幻覺或視幻聽。無算數能力,無數字觀念,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相對人符合腦性麻痺和智能不足之診斷,有嚴重的認知障礙。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等能力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關係人為相對人妹妹,相對人自113年3月6日起入住路得啟智學園照顧迄今,受照顧情形良好,相對人之生活事務、費用及醫療安排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姊姊游雅清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