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監宣-1156-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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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李志揚 相 對 人 李文彥 關 係 人 李吳阿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李文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李志揚(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文彥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李吳阿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重度中風,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李志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配偶李吳阿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2月31日元字第11300000364號函及後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叫喚後雙眼可自主張開,但大多閉眼嗜睡。衣著乾淨。詢問名字,相對人有張眼回應,可回答自己姓名,但無法回應其他個人資料。不認得人。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無法回應。無法配合執行認知功能測驗。照顧人員描述精神好時,手部會抓鼻胃管。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腦中風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4年1月17日桃社師字第114051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之聲請人李志揚為相對人長子,關係人李吳阿葉為相對人配偶。相對人目前安置於樂鑫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護,由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協助照顧相對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安排就醫與協助服藥,並由與安置機構合作之居家護理所進行管路護理與更換。聲請人可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保管相對人的身分證與身心障礙證明,並每週關懷探視相對人一次及與相對人次子共同支付相對人安置照顧費差額2萬多元;關係人則願意配合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保管相對人的郵局與台新銀行存摺與印章及不定期與聲請人一起到安置機構探視相對人。訪視現場,相對人無法明確表達對本案的意見及想法。聲請人口頭表示未特別告知已無往來之相對人手足們有關本案聲請,而相對人長女李佩珊、相對人次女李慧如及相對人次子李智龍皆有書面簽名表示同意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的監護(輔助)人及同意由關係人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訪視,聲請人李志揚具擔任本案監護(輔助)人意願,關係人李吳阿葉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長女李佩珊、次女李慧如及次子李智龍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