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3-監宣-1216-202502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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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已歿) 生前住所:住○○市○○區○○路00 巷00號(306房)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