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V-113-監宣-184-202410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祖振翔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0弄 相 對 人 祖源辰 關 係 人 江映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祖源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祖振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祖源辰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江映喬(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因第22對染色 體缺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繼母江映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㈢聯新國際醫院113年7月19日聯新醫字第2024070146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相對人無法配合指令,故無法完成智力測驗;生活適應方面,由聲請人填寫ABAS-II結果顯示,相對人一般適應組合(GAC=40),落在非常低下範圍,即其日常生活適應均較同齡表現落後,無法理解指令,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0月4日桃林字第113717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祖振翔為相對人父親,關係人江映喬為相對人繼母。相對人現為居家式照顧,其日常生活多數由相對人祖父母和居家照服員協助照料,每周二、四下午及假日關係人會協助一起照顧,而聲請人則於大陸返回台灣時亦會協助照顧,相對人之生活用品皆與相對人祖父母共同使用,而相對人所需之費用由相對人祖父母及聲請人共同支應。相對人的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健保卡、存摺及印章則由相對人祖母協助保管。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祖父母祖宏隆、魏嫦娥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