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3-監宣-251-2024100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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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乙○○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怡德養護中心)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指定丙○○(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 更正為「指定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