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監宣-421-202410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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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王麗華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相 對 人 楊金源 關 係 人 盧豐澤(原姓名盧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楊金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王麗華(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金源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盧豐澤(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頭部外傷 所致之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繼子盧豐澤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鑑定醫師陳修弘前訊 問相對人之民國113年7月5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呈現低頭,對本院之點呼及問題無反應)。  ㈣聯新醫院113年7月16日聯新醫字第2024070140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以輪椅代步,配戴氧氣機。無叫名反應,多閉目休息,偶爾以搖頭回應提問,無法分辨左右手,故無法進行CASI測驗。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相對人CDR得分3分,落在重度失智症範圍,整體認知表現明顯缺損,生活適應需要大量的協助,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0月4日桃林字第113705號函及 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為相對人繼子,上述兩人皆為相對人的主要照顧者,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重要事務、管理財務及保管重要證件,關係人會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重要事務,而相對人的照顧費用則由其繼子女共同支應。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其餘繼子盧怡興、盧文龍及繼孫盧岑韋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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