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3-監宣-522-202502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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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2號 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蕭○○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蕭○○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4日 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 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