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YDV-113-監宣-636-202501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卓雅慧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卓卿輝(已歿) 0段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游象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 告之人卓卿輝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受監護宣告之人卓卿輝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