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YDV-113-監宣-636-202501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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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卓雅慧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卓卿輝(已歿) 0段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游象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 告之人卓卿輝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受監護宣告之人卓卿輝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