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V-113-監宣-697-20241220-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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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李佳銓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代 理 人 林謀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本院因113年度監宣字第6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屬家事非 訟事件,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 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