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監宣-721-202412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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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何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鑑定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 (鑑定費用請逕向鑑定機關聯新國際醫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不為該項行為。 理 由 一、(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 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何惠文為監護宣告事件,須聲請人 協同完成鑑定程序,爰依上開法條規定,命聲請人向鑑定機關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