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監宣-746-202411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女,相對人 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胞妹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鑑定醫師丁○○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3年11 月7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臥床,佩有鼻胃管及呼吸器,有使用尿布,並持續發出「啊啊啊」的聲音,對本院之點呼無回應)。  ㈣聲請人於113年11月7日訊問期日之陳述。  ㈤周孫元診所113年11月18日元字第11300000314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可自主呼吸,但需鼻氧氣管供氧,四肢肌肉肌力下降,無法動作,無法自行站立或走動。鑑定時意識警醒,叫喚後雙眼可自主張開,但大多閉眼嗜睡。會發出聲音,但無語言表達。詢問名字,相對人有張眼並眨眼回應,無法回答自己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不認得女兒和其他人。對於其他問題無法回應,無法配合執行認知功能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腦中風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相對人於112年2月4日因出現嚴重頭痛、意識狀況不清楚而就醫,經林口長庚醫院診斷為腦中風、腦出血,後病情急速惡化,生活均需專人全日照護,出院後申請外籍看護於家中協助照顧迄今,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女,關係人係相對人之胞妹,由聲請人主責相對人醫療安排及生活事務,生活開銷亦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