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監宣-770-202411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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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柯明宏 相 對 人 葉美蘭 關 係 人 柯明秀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葉美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柯明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美蘭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柯明秀(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相對人因失智症及 疑庫賈氏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柯明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0月22日元字第11300000301號函及後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雙眼可以張開。詢問名字、幾歲,相對人無回應,有聲音回應但無言語表達。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不認得筆、錶。請相對人閉眼、相對人無法完成。其他活動無法配合,無法簽名或完成其他精細動作。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與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失智症、疑庫賈氏病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1月8日桃社師字第113073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本案之聲請人柯明宏為相對人次子,關係人柯明秀為相對人女兒。相對人現居桃園市中壢區登記其名下之房屋,由聲請人、關係人及居家服務員協助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共同處理,且相對人證件、印章與存摺亦由上述二位輪由保管,而相對人每月日常生活開銷、伙食費及長照居家式服務費用係由聲請人支應。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其餘子女柯鈞瀚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