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監宣-786-202412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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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葉貴月 相 對 人 余岱橙 關 係 人 余虹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余岱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關係人余虹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余岱橙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葉貴月(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車禍致腦部 受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弟余虹霖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0月22日元字第11300000303號函及後附精 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雙眼可自主張開。詢問名字,相對人無回應,不認得人。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注意力差。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完成,無法分辨左右邊。思考流程及內容常出現無法連貫的狀況。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無法評估。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不認得筆,無法說出其功用。手眼協調性差,無法拿筆寫字。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顱內出血及腦損傷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1月27日桃社師字第113119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關係人為相對人大弟,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及看護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共同處理,並由聲請人保管相對人個人證件、印章與存摺,而相對人每月日常生活開銷由關係人及相對人小弟余岳展支應,每月看護費用係由聲請人使用個人存款與相對人存款支付。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關係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聲請人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並經相對人小弟余岳展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關係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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