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監宣-801-202412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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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 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 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款、第1094條第4項明文規定。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即明。另按,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前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3日以108年度監宣字第96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子丁○○為其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原監護人丁○○死亡,為利於日後代相對人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08年度監宣字第96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08年度監宣字第961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原監護人死亡後,現無人可資行使相對人之監護權,故相對人之次女即聲請人據以聲請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洵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原監護人業已死亡,確實需另行選任人選擔任監護人一職,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與相對人關係親近,相對人另一名子女戊○○也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有同意書在卷可參;參以聲請人有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意願,且無不適任之情形,應力能擔負相對人監護人之職務無疑。另關係人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查無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原因,復參酌訪視報告建議略以:本案之聲請人甲○○為相對人次女,關係人丙○○為相對人長女。相對人現居住○○市○○區○○○○○○○○○○○○基金會附設○○市私立○○老人長期照護中心,由機構人員協助照顧日常生活起居,而相對人事務由聲請人主責,相對人每月伙食、耗材與機構費用係由聲請人將相對人存款轉至其帳戶後扣款支付。相對人身分證、印章與存摺皆放置相對人戶籍地房屋,如有需要再拿取,而身心障礙證明與健保卡則放置安置機構保管。經訪視,聲請人甲○○具擔任監護(輔助)人意願。關係人丙○○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而據聲請人表示關係人與相對人三女以書面表示同意本案之聲請人及本案推派之人選,此有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113年9月27日(113)台福新字第037號函及後附新竹縣政府委託成年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桃園市社會師公會113年11月18日桃社師字第113097號函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考。本院認為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應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併依職權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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