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V-113-監宣-841-202412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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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范國煥 相 對 人 范沈招妹 關 係 人 黎明宏 上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黃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范沈招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范國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沈招妹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黎明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重度精神障 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范國煥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兒媳黎明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10月8日元字第11300000291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詢問名字,相對人無回應,無法回答正確生日及其他個人資料,不認得人。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得知。相對人符合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1月19日桃社師字第113106號函 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三子,關係人為相對人三媳,相對人與聲請人及關係人同住,現為居家式照顧,相對人日常生活多由外籍看護協助照顧,相對人四子范國榮居住於相對人隔壁,相對人三餐多由相對人四媳簡秀桂協助準備,其餘未同住之子女們均不定時會返家探視相對人,相對人之個人重要事務多由相對人子女們共同商議後,由聲請人主要代為處理之,其重要證件均置放於聲請人家中固定位置。相對人目前日常生活開銷與外籍看護費用係由相對人四名兒子共同支應。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其餘三名兒子范國壬、范國爐、范國榮及相對人之孫子女范宜樺、范辰源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