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監宣-893-202412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即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選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 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人乙○○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行動支付、 「開設金融機構帳戶或申請網路銀行」、購買行動電話或申辦門 號、「單筆」或「與同一對象為交易或法律行為單日累積合計」 之契約標的金額(價額)逾新臺幣壹萬元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乙○○之子, 相對人乙○○因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若鈞院認相對人之狀態尚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親屬系統表1份。  ㈣親屬同意書。  ㈤身心障礙手冊1 份、診斷證明書1份。  ㈥戶籍謄本。  ㈦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受輔助宣告人之筆錄。  ㈧聯新國際醫院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相對人乙○○目前整體認知功能呈現顯著受損,CDR為1(輕度失智),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三、綜合上開事證,本院認受輔助宣告人因心智缺陷,其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一般通常之人相較,顯有不足,爰准對乙○○為輔助宣告。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云云。惟查,相對人經鑑定,其能力雖有明顯下降,但未達「完全不能」之程度,故本院斟酌上情,認聲請人之心智缺陷情形及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既僅達「顯有不足」程度,本件應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子,其為受輔助宣告人主要最近 親屬,與受輔助宣告人同住並照顧受輔助宣告人,聲請人表明其有意願為輔助人,衡其知識、經驗、能力,得擔任上開職務,且聲請人查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五、末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參諸民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可知,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第1款至第6款等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而為免上揭列舉有掛一漏萬之虞,另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得指定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參酌鑑定人之鑑定報告書內容記載,受輔助宣告人之整體認知功能已呈現顯著受損,足見其對於複雜事務之判斷力薄弱,而聲請人表達希望聲請增加限制受輔助宣告人從事如主文所示第3項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等語,因認除前揭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所定之行為外,有另增列受輔助宣告人從事如主文所示第3項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必要,以求周延保護受輔助宣告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人原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本件就此尚無指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