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監宣-902-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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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因失智症,前經本院112年 度監宣字第93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乙○○擔任監護人、指定邱春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今因相對人甲○○每日至喜大人琪霖日照機構接受照顧,每月需繳納機構費用5,000元及支付照護相對人之日常生活費用約5,000元,日後若送至機構接受全日照顧,預估每月約有38,000元支出,故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相對人將來所需生活費用,俾使相對人有較好之照顧,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失智症,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 字第93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且已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3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監宣字第937號、113年度監宣字第527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次查,相對人罹患失智症,現年77歲,其目前生活無法自理 ,客觀上確實需人照顧,並有支出照護費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付日照機溝費用5,000元及其他生活開銷5,000元,日後送至機構接受全日照顧,預估每月約有38,000元支出,為使相對人持續受良好照護,有處分相對人名下財產之必要,尚非無據。然查,聲請人固主張應處分相對人名下附表所示全部不動產,惟依上開113年度監宣字第527號卷附財產清冊所示,相對人於113年5月16日郵政儲金存款尚餘924,823元,而聲請人到庭自陳相對人名下員林之房地市價粗估約有400萬元等語,爰以聲請人所述目前相對人照護方式之每月開銷共計1萬元為計算基礎,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2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女性77歲者平均餘命尚有12.27年,核算相對人所需照護費用約1,472,400元(計算式:1萬元×12月×12.27年=1,472,400元),如以全日照護機構收費38,000元作為計算基礎,相對人所需照護費用則為5,595,120元(計算式:38,000元×12月×12.27年=5,595,120元),準此,相對人名下上開存款餘額,加上處分相對人附表編號3、4之不動產所得價金,尚足以供應相對人未來近10年之生活開銷,若同時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所得價金顯逾相對人平均餘命所需之開銷甚多,因此聲請人請求處分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難謂有何急迫或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妥慎保管受監護人之財產,僅為其利益而為必要之使用、處分,本件現既無處分受監護人全部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性,自不得任意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參以聲請人113年11月21日到庭亦稱可先處分員林房地等語,有訊問筆錄可佐,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附表編號3、4之員林不動產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將來醫療及照護費用,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至於聲請人聲請處分附表編號1、2板橋不動產部分,顯與前揭法條所定「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要件不符,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非可採。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動 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聲請,則無必要性,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係為養護相對人之用,聲請人自應將處分不動產之價款妥善運用,不得挪為私人用途,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編號 項目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縣○○道○段00巷0弄00號3樓) 1分之1 3 土地 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 100分之2 4 建物 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0樓)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