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V-113-監宣-903-2025010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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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裁 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權利範圍」欄編號1之「10000分之46 3」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分之46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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