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監宣-919-20250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馬晰仁 相 對 人 楊素蘭 關 係 人 馬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楊素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馬晰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素蘭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馬晰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馬晰仁為相對人楊素蘭之次子, 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馬晰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及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林○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1月20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手、腳可以稍微活動,無法下來走路。對本院之點呼、詢問姓名可點頭及揮手,能回答旁邊男子為何人、幾名小孩、農曆生日等問題,惟無法回答現住址)。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1月24日元字第11400000013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詢問名字,相對人可以正確回答,但無法回答正確生日及身分證字號。知道住桃園但無法說出地址。知道自己有三個小孩,兩男一女,但說不清楚名字。認得小兒子,但無法快速講出兒子名字。對於其他問題,相對人回應時間短,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可以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會簽名,但字跡潦草歪斜,無法辨識。相對人符合失智症和腦中風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失智症及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家屬陳述,相對人目前臥床,需要人協助洗澡、上廁所,聲請人有請居家看護,都是聲請人在幫忙處理相對人的事情。關係人不住在家裡,相對人跟聲請人同住,所以是聲請人來當監護人,聲請人姐姐嫁去嘉義了,有事情會用電話聯絡等語。是相對人受照顧情形良好,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次子,關係人係相對人之長子,由聲請人主責相對人醫療、養護事宜。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之女馬○佩出具之同意書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