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3-監宣-947-20250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鄭芳玲 相 對 人 鄭佩佩 關 係 人 鄭錫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鄭佩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聲請人鄭芳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佩佩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鄭錫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芳玲為相對人鄭佩佩之姐,相 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姑姑鄭錫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 教養院入住證明書。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之鑑定醫師周○元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4 年1月21日訊問筆錄(點呼無反應,會跟法官揮手打招呼,偶爾會發出尖叫和笑聲)。  ㈣周孫元診所114年1月24日元字第11400000014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清楚。注意力分散;外觀整潔;表情微笑至大笑;態度不合作;只能發出單音,不會說出名字,叫相對人名字也沒有反應,不認得相對人姊姊或姑姑。無法理解鑑定人所有問話的意思,相對人或是重複大笑或吼叫;思考流程空洞,內容貧乏。社會判斷力極度缺損。算術能力無法完成,定向感及短期與長期記憶接有缺損。無法正確說出鑑定當天日期。無法書寫自己名字或父母名字。無法讀出文字,不能明瞭意義。相對人符合極重度智能障礙(ICD-10-CM編碼F72)之精神科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極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上開事證及聲請人到庭陳述:相對人極重度身心障礙,智能不足,出生就自閉症,後來又從二樓跌下來又更嚴重,手指頭一直敲矮凳子,誰都不理。相對人住教養院的費用由聲請人及母親負擔等語。是可認相對人於教養院受照顧情形良好,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姐,關係人係相對人之姑姑,相對人由聲請人及兩造之母親主責相對人醫療、養護事宜。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因兩造母親為印尼華僑,且年事已高,無足夠能力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務,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有相對人之母出具之陳報狀可參,又相對人妹妹鄭○芳長期離家,音訊全無等情,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陳述明確,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