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3-監宣-960-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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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陳鼎新 相 對 人 陳台讚 關 係 人 黃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台讚(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鼎新(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秋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鼎新為相對人陳台讚之子,關係人 黃秋惠為相對人之媳,相對人因多發性退化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准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㊀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業據聲請人陳明在案,並提出其等戶籍 謄本、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佐。復經本院函調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資料,依該等資料所示,相對人因患有續發性巴金森症候群,致肢體僵硬長期臥床,呼吸功能亦須依賴呼吸器,須人長期照護等語,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0月30日桃社障字第1130094216號函暨所附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應無另由本院訊問之必要。又經本院囑託鑑定人蔡孟釗(即崇光身心診所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陳員因病(末期失智症,多發性系統退化症相關)無法維持日常生活獨立自理,且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臨床上「無」認知功能和表達行為能力恢復的機會,鑑定人認為,其狀態已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應已符合民法第14條第1項監護宣告之要件等語,此有崇光身心診所113年12月18日釗字第1131205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是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㊁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㈡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 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㊀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受任人,此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參。又相對人之配偶甲OO及其他子女(除聲請人外,另有子女乙OO、丙OO及丁OO)均同意本件聲請意旨等情,有其等同意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委請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派員訪視,相對人現與聲請人、關係人及外籍看護同住,其事務均由聲請人主責並由關係人協助,相對人所需費用由聲請人支付,現為合法代理相對人處理繼承(相對人之母)事務方由聲請人為本件聲請,聲請人及關係人均未見有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等情,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3年11月29日桃社師字第113135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憑。 ㊁爰審酌上情,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監護 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