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3-監宣-970-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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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 113年11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