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V-113-監宣-971-202501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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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3年11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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