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監宣-986-2024122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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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51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四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次子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所有之存款現幾已耗盡,除每月機構安置費用需新臺幣(下同)37,000元外,尚有相對人醫療開銷及名下不動產固定支出如水、電及電話費等之負擔,以上資金缺口僅能由聲請人及其他兄弟先行墊付,但長期沈重經濟壓力下,聲請人實已無力再負擔相對人之生活開銷,為支應相對人日後生活所需,爰聲請許可代理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名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坐落同段72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名下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中敏護理之家契約及收費標準核定表及繳費收據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51號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綜合上開事證,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實在。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心智缺陷,導致認知功能顯著受損,日常生活自理皆須仰賴他人協助,現於中敏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顧,可認相對人確有支出就醫、日常生活及長期照顧等費用之必要,而相對人現餘存款不足支應相對人未來1個月所需開銷,聲請人擬於系爭不動產出售後,將系爭不動產售得價金將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金融機構帳戶供相對人使用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綜此各情,堪認處分系爭不動產尚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許可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1分之1 2 建物 臺東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街00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