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V-113-票-4582-20250206-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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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582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春生、鍾雲輝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系爭本票並無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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