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V-113-票-4841-20250206-3
字號
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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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841號 聲 請 人 賴達銘 相 對 人 蘇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票號CH664554本票發票地係位於新 北市瑞芳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