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簡上附民移簡-55-20241224-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 原 告 楊美淑 被 告 鄭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業已受償之金 額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