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簡上附民移簡-55-20241224-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 原 告 楊美淑 被 告 鄭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業已受償之金 額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