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V-113-簡上附民移簡-56-20250117-1
字號
簡上附民移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6號 原 告 宮瑄稜 被 告 張勝豐 林怡君 安璟汽車商行即楊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9時10分先 至調解室調解。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經被告張勝豐、被告安璟汽車商行 即楊文斌另具狀提出證據,主張車禍時是被告張勝豐休假、與工作無關,被告張勝豐並表示有意賠償但無從負擔原告起訴要求的新臺幣49萬元,故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準備程序及訂立調解程序之必要。另若被告林怡君無法出庭,建議可委任代理人(可由被告張勝豐為之,請出具委任狀)出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