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3-簡上-21-2025031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張瑋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67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65元,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按其聲明係就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 不服,則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6,057元(計算式:11萬7,822元-1萬1,765元),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65元,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