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簡上-258-2024111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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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張瓊玲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元譽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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